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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高唐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11-04 10:46:11】  【单位:高唐县教育局】  【发稿人:】    

高唐县教育局文件

 

 

高教字[2015]30号

                                                           

 

关于印发《高唐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

为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唐县教育局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高唐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0]9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1500元,3档2000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受助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优先考虑:

1、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

2、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或城镇低保户的家庭子女;

4、烈士子女。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6、父母双残或单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等(指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等)。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每年秋季开学后受理贫困家庭学生向学校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方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 并将有效证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上交学校验证备案。

2、学校评审。学校要组成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评审小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以家访的形式进行实地核查,做好核查记录备查。

  3、公开公示。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开资助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应当有相应的照片留存备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学校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受助资格,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县资助管理中心。

4、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按实际受助学生情况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逐级审核上报。

第八条  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政府助学金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九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制定本校的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并确定1名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县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加大对此项助学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贫困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励志教育,宣传一些当代中学生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扶贫的同时先扶志,让贫困学生树立信心,立志奋发图强,好好学习,努力成长成才。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高中资助工作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教育局对不按规定程序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校和个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主题词:普通高中学校  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  通知

高唐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照片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年级班级

身份证号

学籍号

联系电话

家长姓名

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经济情况

户口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    要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元)

人均年收入(元)

有效证件

申请

资助

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

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

或居委

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户籍

性质

出生年月

入学

日期

学籍号

身份证号码

银行卡号

受助档次

备注

1档

2档

3档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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